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结算、票据承兑与贴现、债券发行与交易、外汇买卖、银行卡业务、信用证服务等。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需遵守贷款审查、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和接受监督管理等原则,以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并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由章程规定,并需经银监机构批准。
法律分析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承兑与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债券;
7、买卖债券、金融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提供保管箱服务;
14、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原则:
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我国的商业银行从事经营活动除了必须遵守三性原则(第4条);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不受非法干涉的原则(第4条);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5条)和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第6条)外,还应当遵守:
1、严格贷款资信审查,实施担保,保障贷款按期收回的原则。
2、守法经营的原则。我国《商业银行法》第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3、公平竞争的原则。这是《商业银行法》第9条的规定公平竞争是提高市场效率的前提。不同的商业银行之间应当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如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4、依法接受监督管理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与依法监督管理相对应。与依法监督管理的四个内容相对应,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也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1)接受且只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管;
(2)接受且只接受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监管;
(3)接受且只接受按法定标准进行的监管;
(4)接受且只接受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监管。
结语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经营范围广泛,包括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结算、票据承兑、债券发行等多项业务。在经营活动中,商业银行需遵守贷款审查、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和接受监督管理等原则。这些原则保障了商业银行的稳健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商业银行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经济发展和金融安全做出贡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