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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指定管辖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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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指定管辖适用条件是:

1、管辖权不明,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能确定明确的管辖,即无人应管的情形;

2、有争议且协商不成,依法几个机关同时均可以管,经过协商仍然没能确定管辖机关的情形;

3、不方便管,因为客观或者紧急情况,有管辖权的不宜行使管辖权,由上级人民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刑事案件指定管辖适用情形有哪些

1、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

2、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审判。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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