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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案件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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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基层人民 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 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法律客观: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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