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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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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的职能有: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质量行为;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法律客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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