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无故不到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法庭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并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同时,对于判决书,也可以公告送达,即公告满60天的,在法律上视为已经送达了,一切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
被告:在民事案件中,是指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通知其应诉的人;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某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提起的诉讼中,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人员。
出庭需要带: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民事起诉状(至少要准备被告的人数1份);
3、基本的证据材料。对于民事起诉状的内容,要列名;
4、原被告身份信息(姓名、民族、出生年龄、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或现居住地址);
5、明确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自己要求判决支持的事情;
6、事实和理由(起诉状要将基本的事实情况和认为应支持自己的理由写明)。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