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一、大病重病的病种范围主要是: 1、尿毒症透析; 2、精神病; 3、恶性肿瘤; 4、再生障碍性贫血; 5、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 6、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7、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8、颅内肿瘤手术等。 二、救助对象 1、重点优抚对象:包括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三等以上伤残军人、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集中居住在县光荣院、县工疗站的优抚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 3、农村低保对象; 4、城市低保对象; 5、县确定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贫困对象。
法律客观: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应当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