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1.甲方提供亩,发包给乙方经营水产养殖业,乙方因生产需要可在承包面积内搭建与生产有关的设施和建筑物。
2.承包期限从 年1月1日起至 年12月31日止,共计_____年 。前三年每年每亩租 ,后三年每年每亩租 。在每年12月31日前在卖鱼时,一次性付清当年租金,所征收一切费用都由甲方负担(其中包括电线改造、道路交通、水源改造等)。如果增加征收土地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保证鱼池道路、电线的畅通。
3.甲方原有鱼池设施、电器、机械、房屋等物提供给乙方使用,下列清单:三相四线到每个鱼池边;增氧机台;水泵台;电动机台;房屋间;发电机套;柴油机台,以上设施在合同期满后如数归还给甲方,如有损坏由乙方维修,如有遗失由乙方如数赔偿。
4.本合同在承包期内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发特大洪水、地震、战争等)造成双方的经济损失由各方自己负担,但是不影响以后本合同的有效性。如果国家征收本合同范围内鱼池,甲方有权享受国家对甲方经济损失的补偿(如鱼池和各种原有的设备),乙方有权享受国家对乙方经济损失补偿(如新建设备和鱼苗、青苗、生产经济损失和搬迁费)。如国家不给予补偿,甲方不负责任。
5.如果国家征用本合同范围内鱼池的一部分,影响乙方的生产投资、规划,乙方可有权解除本合同,不作违约处理。
6.本合同在承包期内甲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任何借口解除本合同,如有违约,必须赔偿对方一切经济损失。
7.在本合同期内如果甲方需要变更鱼池使用权时,必须提前通知
乙方,甲方保证本合同全文有效,取得下任甲方同意和签字,否则按私自解除合同违约处理。
8.本合同承包期满后,如果甲方再对外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以优先承包。
9.甲方把鱼池清淤后交付给乙方使用,在本合同结束时,乙方必须把鱼池清淤后交还给甲方。乙方交给甲方壹万元钱作押金,在本合同结束时作本年租金扣除。如果在第四、五年中鱼池被国家征用,乙方不必再清淤,押金归甲方所有。
10.甲乙双方都要自觉履行本合同条约,如有违约,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本合同一式六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担保方:(签字):_________
___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