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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合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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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合同

  委托人(被代理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部门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从事房屋出售代理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l、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售位于乌鲁木齐市______区 房产,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以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权属性质

  __________,产权证号____ ,产权人 ,随房屋一并出售室内装饰、附属设施以及 。

  2、乙方在委托范围内,就上述房产与购房人签订的合同,甲方均确认。

  第二条 委托代理期限

  乙方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为甲方找到购房客户。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按照房屋所在区县有关部门的规定期限执行。如因甲方原因耽误,工作日相应顺延。

  第三条 房产价格及付款方式

  1、该房产委托出售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 元(¥___________),此价格为税前款/税后款。

  2、如乙方低于委托出售价格卖出,差额部分由乙方负责补齐交付甲方;如乙方高出委托出售价格卖出,高出部分归乙方所有。

  3、付款方式:现金支付/银行转账.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签订合同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房屋产权证及购房相关凭证、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证明、婚姻证明、夫妻双方个人印章等原件和复印件。

  2、甲方应保证该房产权属清晰,所出售的房产不存在任何争议,且有关权益人均已同意此房屋出售,且所提供的有关证件及材料应真实合法。

  3、按乙方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达房地产交易中心及放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积极配合乙方工作。

  4、保证屋内设备设施完好无损,房屋权属变更前结清物业、水、电、收视、等所有费用并出具相关票据,对于权属变更前无法结清的费用,甲方负全部责任;房屋权属变更前_____日内腾空此房交付乙方该房所有钥匙:房屋权属变更前_______日内迁出该房所有注册户口。

  5、乙方协助甲方办理完交易过户登记手续后,甲方应一次性付给乙方成交金额的1%作为代理佣金。

  第五条 乙方义务

  1、在房屋的交易过程中,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房款交割、房屋管理权交接等工作,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2、确保代理事项遵循法律程序。

  3、确保代理过程中不损坏房屋的现有装修、设备和设施。

  4、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5、对合同履行中所知悉与甲方及买受人有关的商业秘密、经济情况等个人信息有保密义务。

  6、如需变更为甲方代理服务事项、要求和标准,应书面通知甲方,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l、如甲方是委托代理人的,必须有甲方(产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授权委托书是公证件的,甲方还应书面同意可以转委托。

  2、本合同签订后,如必须履行公证手续的,甲方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手续。

  ?4、若在委托期内甲方已通过其它渠道售出该房产,则本委托合同自行终止。

  3、该房屋办完过户手续,房屋交接完毕,甲方收到全部房款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七条 违约责任

  l、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以两倍代理佣金赔偿于乙方。

  2、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未出售,乙方应赔付甲方违约金

  3、该房产如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可转让,导致该房产不能办理权属变更,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4、本合同履行期间,未按本合同第四、五、六条之各项约定履行的,违约方应支付对方该房约定出售价格5%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5、甲、乙双方商定,在委托期限终止后的365天之内,如果甲方直接或间接的与乙方介绍的客户成交,应向乙方支付该房约定代理佣金。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

  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依法向乌鲁木齐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或向房屋所在地区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合同书一式贰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售房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__区(县)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件为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项目名称为______,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______字______号),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经)字第____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项,订立本合。

  第一条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上述面积已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测绘。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__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小写)______元。乙方预付的定金______元,在乙方支付购房价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乙方同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购房价款全部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银行。甲方指定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甲方同意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六条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一个月内,持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北京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____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利率计算。

  第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付款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______(大写数字)向甲方为力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九条本合同由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条双方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种(大写)方式解决纠纷。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______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代理人: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预售登记机关:(章)

  经办人:

售房合同

  甲 方(委托方):

  乙 方(受托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房产经纪服务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出售房屋的基本情况

  一、甲方出售的房屋坐落于北京市 区 。

  二、房屋权属性质为下列选项中第 种:

  A、商品房;B、已购公有住房;C、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

  D、经济适用房;E、其他类型房屋。

  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 年 月 日,产权证号为京房权证 字第 号,房屋所有权人 。

  四、本房屋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用途为 。

  五、房屋抵押贷款情况为下列选项中的第 种:

  A、无住房抵押贷款;B、有住房抵押贷款,抵押权人为 银行,

  至今未还贷款余额约人民币(大写) 元整(¥ )。

  六、房屋现状为下列选项中第 种:

  A、空房; B、自用; C、已出租。

  甲方对上述所售房屋权属证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

  甲方保证所售房屋符合国家法律及北京市房屋上市交易的规定。甲方对违反国家法律及北京市关于房屋上市交易引起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条 委托代理期限

  委托代理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和购房人申请贷款的时间不计在内)。

  第三条 委托出售价格

  一、甲方委托乙方以成交价人民币(大写) 元整(¥ ) 代理出售此房产。此价格、不包括居间服务费、过户服务费及房产过户时发生的甲方应交的各项税费。

  二、甲方授权乙方以甲方成交价作为与潜在客户洽商售房交易价格。

  三、甲方在未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不得收取售房款项。

  第四条 付款方式

  一、如购房人为一次性付款,则乙方自甲方与购房人在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完权属过户手续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房款转付给甲方。如甲方与购房人未能按《买卖合同》中有关约定日期进行物业交付,则款项的转付在完成物业交付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如购房人为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则乙方自甲方与购房人在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完权属过户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转交给甲方,在银行放款后三个工作日内由贷款银行直接将房屋余款转付给甲方。如甲方与购房人未能按《买卖合同》中有关约定日期进行物业交付,则该款项的转付在完成物业交付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甲方在 银行的帐户为:开户人: 帐号: 。

  第五条 乙方为甲方代理服务的项目和甲方支付乙方服务费的标准及方式

  一、乙方的代理服务项目:

  1、通过乙方自身的信息库、媒体广告等为甲方搜寻购房客户信息;

  2、代甲方与潜在客户洽商交易、引领潜在客户看房并协助买卖双方促成交易;

  3、代甲方收取购房人购房定金并为客户开据收据,然后将代收的购房定金转交甲方;

  4、代理成交后,为甲方及买房人办理居间服务,并代办房屋过户手续和房屋交接手续;

  5、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房屋钥匙及各种证件、资料,并为甲方保守各项信息机密。

  二、乙方的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为 项:

  1、提供房屋买卖居间服务费为房屋成交价的 %;

  2、代办上述房产的产权过户服务费合计人民币1500元;

  3、代办按揭中的房产,甲方需乙方协助办理提前还贷的手续费为人民币3500元/笔。

  三、甲方同意乙方在其代理出售房屋售价之上加报乙方 %的代理服务费;甲方应当交付乙方的代理费,由乙方在代收买房人的购房定金或房款中扣除。

  第六条 甲方确认以第 种方式委托乙方代理出售此房产

  一、独家代理

  1、甲方确认乙方为唯一指定代理甲方出售上述房屋的代理商;

  2、乙方先行支付甲方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 )。 此定金作为约束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办理房产权证过户和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卖出的保证。

  3、乙方应当利用经纪人、自身店面、网络、展会、房源手册、媒体广告等渠道为甲方房产进行宣传推广,同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其他销售费用;

  二、非独家代理

  1、甲方确认乙方为代理出售此房产的代理商之一,但甲方有权利委托其他渠道同时代理此房产的出售;

  2、乙方在可能的情况下为甲方进行广告推广,并承担销售费用;

  3、在委托期限内及本协议终止六个月内,甲方不得与乙方提供的客户私自成交,否则视为乙方已完成代理工作,甲方应按本协议规定支付代理服务费用。

  第七条 甲方的授权范围

  一、甲方同意乙方带领潜在客户查看此房产。

  二、甲方同意将此房产的钥匙交由乙方妥为保管,以供查看此房产之用。

  三、甲方授权乙方代理发出关于此房产的推广广告。

  四、甲方授权乙方代理甲方与潜在客户对此房产签署预定协议并代收定金。

  第 甲方应按如下规则为乙方完成代理服务提供条件

  一、保证对此房产拥有合法处置权;房产所有权人委托甲方代办出售事宜的,甲方应将委托人出具的授权甲方出售本项房产的委托书原件留存在乙方,代办人同时还应出具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保证其向乙方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上市申请表、权属证明及相关证件真实、合法、有效。

  三、保证此房产产权清晰,无纠纷,无查封,无抵押(银行抵押贷款除外)。若发生与之有关的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纠纷,概由甲方承担责任,因此给乙方及房屋买受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四、甲方为已婚夫妇的,应提交配偶同意出售的证明;出售共有房屋的要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房屋正在出租的要提交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以上材料留存在乙方,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使用。

  五、甲方应当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工作,认真接待乙方带领潜在客户查看此房产。

  六、乙方与买受人洽商成功后,甲方在得到乙方通知后应按时来乙方营业场所,与房屋买受人签署《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和《北京市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七、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交纳房屋权证过户发生的税费。

  第九条 委托期限内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免费提供如下服务

  一、为使潜在购房人对此房产满意,促成交易,对房屋进行保洁、消毒服务。

  二、为使潜在购房人对此房产满意,促成交易,根据需要免费对此房产进行简易装修。

  三、根据此房产具体情况通过广告、展会、网站、媒体对此房产进行专项推广。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甲方联系电话及地址以本合同所载为准,如甲方地址、电话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如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而给乙方和买受方造成损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盖章后生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一条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甲乙双方约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和乙方互不承担责任,甲方在本协议终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定金及房款,乙方在收到定金及房款后则应将甲方所提供的全部证件及资料退还。

  一、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二、如房屋购买人须申请购房贷款,银行不予批贷的。

  三、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未被批准的。

  四、央产房上市不被“在京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核准的。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七日内,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该房产权属状况,确认房产证的真实性。如果甲方不配合确权,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转交购房款。

  二、甲方授权乙方独家代理出售的,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得拒绝出售、自行出售或交由第三方代理出售该房屋,否则甲方应当双倍返还乙方支付的定金。同时,还应赔偿乙方用于人员推广、广告发布等经济损失人民币伍仟元整,以及由此给乙方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在委托期限内及本合同终止六个月内,甲方不得与乙方提供的客户私自成交,否则视为乙方已完成委托代理工作,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支付中介服务费金额的双倍支付乙方违约金或双倍返还乙方定金。

  四、乙方未完成委托事项,已支付给甲方的定金不再收回。

  五、甲方为减少接待客户看房频次,将房屋钥匙交乙方保管的,乙方仅享有保管钥匙带领客户看房的权利,乙方擅自使用甲方房屋的,赔偿甲方使用期内相当于租金的损失。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买卖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补充协议 1. 2. 3. 4. 5.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经纪人姓名: 通信地址: 经纪人证号: 邮政编码: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北京签订

  合同附件一: 售房人交件清单

  交件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收件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附件二: 房屋交接清单

  甲方(移交人): 乙方(接收人):

  交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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