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易科技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认定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既遂后会被怎样判刑?

认定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既遂后会被怎样判刑?

来源:递易科技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法储存爆炸物的,属于犯罪行为,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一、具体处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入罪

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弹药、爆炸物的,以、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二)情节严重

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非法出租支罪既遂定刑标准是什么

非法出租支罪既遂量刑标准如下:

1、自然人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者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非法出租支罪既遂立案标准如下: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支一支以上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二支以上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6、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7、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8、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9、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弹药、爆炸物的,以、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