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公开征集犯罪线索意味着一般处于侦查阶段,已经采取强制措施,正常是掌握有一定的证据,但有可能掌握的证据还不充分,或者还有其他犯罪线索未发现。最终是否能够定罪量刑,还需要经过公诉和审判机关认定。向特定的受众群体收集特定目标意见、意愿的行为。比如征集LOGO、征集广告语、征集吉祥物、征集征文、征集宣传语等等。根据相关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 (二)书证;(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五十四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3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倡导性的义务,不需要附加条件。向司法机构举报犯罪行为,提供犯罪行为的线索,不以机关的通报的时间和其他条件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永远在路上,没有终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控告。 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此次征集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部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乱摊派等问题;二是行业协会商会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通过评比达标表彰、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等问题;三是检验、检测、评估、认证、鉴定、公证等中介机构借用行政职能或行政资源垄断经营、强制服务、不合理收费等问题;四是水电气暖等公共事业单位、商业银行和交通物流、海运口岸等领域强制服务收费、不合理收费等问题;五是有关执法部门粗放执法、过度执法、以罚代管,以及以疫情防控名义随意罚款等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2种观点: 公开征集犯罪线索意味着一般处于侦查阶段,已经采取强制措施,正常是掌握有一定的证据,但有可能掌握的证据还不充分,或者还有其他犯罪线索未发现。最终是否能够定罪量刑,还需要经过公诉和审判机关认定。向特定的受众群体收集特定目标意见、意愿的行为。比如征集LOGO、征集广告语、征集吉祥物、征集征文、征集宣传语等等。根据相关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 (二)书证;(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五十四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开征集犯罪线索和量刑判决没有关联。是不是被判刑是由来认定,也就是说没有的判决任何机关不能定谁有罪,逮捕只是机关在侦查案件过程中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但是在我国被逮捕后就失去了人身自由,被关押了起来,如果将来人有释放了,认为不构成犯罪,那么机关和等于是办理了错案,要追究责任的,所以被逮捕后一般情况下都是要被判刑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为了更好的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公正。法律依据:《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执法公开行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便民利民,实现公正廉洁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2种观点: 公开征集犯罪线索意味着一般处于侦查阶段,已经采取强制措施,正常是掌握有一定的证据,但有可能掌握的证据还不充分,或者还有其他犯罪线索未发现。最终是否能够定罪量刑,还需要经过公诉和审判机关认定。向特定的受众群体收集特定目标意见、意愿的行为。比如征集LOGO、征集广告语、征集吉祥物、征集征文、征集宣传语等等。根据相关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 (二)书证;(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五十四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征集犯罪线索一般处于侦查阶段,已经采取强制措施,正常是掌握有一定的证据,但有可能掌握的证据还不充分,或者还有其他犯罪线索未发现。最终是否能够定罪量刑,还需要经过公诉和审判机关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负责。审判由人民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人民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为了更好的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公正。法律依据:《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执法公开行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便民利民,实现公正廉洁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2种观点: 公开征集犯罪线索意味着一般处于侦查阶段,已经采取强制措施,正常是掌握有一定的证据,但有可能掌握的证据还不充分,或者还有其他犯罪线索未发现。最终是否能够定罪量刑,还需要经过公诉和审判机关认定。向特定的受众群体收集特定目标意见、意愿的行为。比如征集LOGO、征集广告语、征集吉祥物、征集征文、征集宣传语等等。根据相关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 (二)书证;(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五十四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征集犯罪线索一般处于侦查阶段,已经采取强制措施,正常是掌握有一定的证据,但有可能掌握的证据还不充分,或者还有其他犯罪线索未发现。最终是否能够定罪量刑,还需要经过公诉和审判机关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负责。审判由人民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人民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倡导性的义务,不需要附加条件。向司法机构举报犯罪行为,提供犯罪行为的线索,不以机关的通报的时间和其他条件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永远在路上,没有终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控告。 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2种观点: 公开征集犯罪线索意味着一般处于侦查阶段,已经采取强制措施,正常是掌握有一定的证据,但有可能掌握的证据还不充分,或者还有其他犯罪线索未发现。最终是否能够定罪量刑,还需要经过公诉和审判机关认定。向特定的受众群体收集特定目标意见、意愿的行为。比如征集LOGO、征集广告语、征集吉祥物、征集征文、征集宣传语等等。根据相关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 (二)书证;(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五十四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3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倡导性的义务,不需要附加条件。向司法机构举报犯罪行为,提供犯罪行为的线索,不以机关的通报的时间和其他条件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永远在路上,没有终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控告。 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征集犯罪线索,并不是征集单一方面的线索,不论是什么犯罪问题,都包括在内。最终认定罪名,是的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倡导性的义务,不需要附加条件。向司法机构举报犯罪行为,提供犯罪行为的线索,不以机关的通报的时间和其他条件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永远在路上,没有终结。
第2种观点: 公开征集犯罪线索意味着一般处于侦查阶段,已经采取强制措施,正常是掌握有一定的证据,但有可能掌握的证据还不充分,或者还有其他犯罪线索未发现。最终是否能够定罪量刑,还需要经过公诉和审判机关认定。向特定的受众群体收集特定目标意见、意愿的行为。比如征集LOGO、征集广告语、征集吉祥物、征集征文、征集宣传语等等。根据相关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 (二)书证;(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五十四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征集犯罪线索,并不是征集单一方面的线索,不论是什么犯罪问题,都包括在内。最终认定罪名,是的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倡导性的义务,不需要附加条件。向司法机构举报犯罪行为,提供犯罪行为的线索,不以机关的通报的时间和其他条件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永远在路上,没有终结。
第1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倡导性的义务,不需要附加条件。向司法机构举报犯罪行为,提供犯罪行为的线索,不以机关的通报的时间和其他条件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永远在路上,没有终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控告。 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倡导性的义务,不需要附加条件。向司法机构举报犯罪行为,提供犯罪行为的线索,不以机关的通报的时间和其他条件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永远在路上,没有终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控告。 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开征集犯罪线索和量刑判决没有关联。是不是被判刑是由来认定,也就是说没有的判决任何机关不能定谁有罪,逮捕只是机关在侦查案件过程中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但是在我国被逮捕后就失去了人身自由,被关押了起来,如果将来人有释放了,认为不构成犯罪,那么机关和等于是办理了错案,要追究责任的,所以被逮捕后一般情况下都是要被判刑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1种观点: 公开征集犯罪线索意味着一般处于侦查阶段,已经采取强制措施,正常是掌握有一定的证据,但有可能掌握的证据还不充分,或者还有其他犯罪线索未发现。最终是否能够定罪量刑,还需要经过公诉和审判机关认定。向特定的受众群体收集特定目标意见、意愿的行为。比如征集LOGO、征集广告语、征集吉祥物、征集征文、征集宣传语等等。根据相关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 (二)书证;(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五十四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倡导性的义务,不需要附加条件。向司法机构举报犯罪行为,提供犯罪行为的线索,不以机关的通报的时间和其他条件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永远在路上,没有终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控告。 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对有 证据 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 刑罚 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采取 取保候审 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 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第1种观点: 公开征集犯罪线索意味着一般处于侦查阶段,已经采取强制措施,正常是掌握有一定的证据,但有可能掌握的证据还不充分,或者还有其他犯罪线索未发现。最终是否能够定罪量刑,还需要经过公诉和审判机关认定。向特定的受众群体收集特定目标意见、意愿的行为。比如征集LOGO、征集广告语、征集吉祥物、征集征文、征集宣传语等等。根据相关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 (二)书证;(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五十四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征集犯罪线索一般处于侦查阶段,已经采取强制措施,正常是掌握有一定的证据,但有可能掌握的证据还不充分,或者还有其他犯罪线索未发现。最终是否能够定罪量刑,还需要经过公诉和审判机关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负责。审判由人民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人民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开征集犯罪线索和量刑判决没有关联。是不是被判刑是由来认定,也就是说没有的判决任何机关不能定谁有罪,逮捕只是机关在侦查案件过程中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但是在我国被逮捕后就失去了人身自由,被关押了起来,如果将来人有释放了,认为不构成犯罪,那么机关和等于是办理了错案,要追究责任的,所以被逮捕后一般情况下都是要被判刑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倡导性的义务,不需要附加条件。向司法机构举报犯罪行为,提供犯罪行为的线索,不以机关的通报的时间和其他条件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永远在路上,没有终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控告。 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倡导性的义务,不需要附加条件。向司法机构举报犯罪行为,提供犯罪行为的线索,不以机关的通报的时间和其他条件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永远在路上,没有终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控告。 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3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章,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倡导性的义务,不需要附加条件。向司法机构举报犯罪行为,提供犯罪行为的线索,不以机关的通报的时间和其他条件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永远在路上,没有终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控告。 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置,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举措的,应当先采取紧急举措,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章。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倡导性的义务,不需要附加条件。向司法机构举报犯罪行为,提供犯罪行为的线索,不以机关的通报的时间和其他条件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永远在路上,没有终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控告。 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征集犯罪线索一般处于侦查阶段,已经采取强制措施,正常是掌握有一定的证据,但有可能掌握的证据还不充分,或者还有其他犯罪线索未发现。最终是否能够定罪量刑,还需要经过公诉和审判机关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负责。审判由人民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人民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3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倡导性的义务,不需要附加条件。向司法机构举报犯罪行为,提供犯罪行为的线索,不以机关的通报的时间和其他条件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永远在路上,没有终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控告。 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1种观点: 律师分析:没有期限。向司法机构举报犯罪行为,提供犯罪行为的线索,不以机关的通报的时间和其他条件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永远在路上,没有终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控告。 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此次征集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部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乱摊派等问题;二是行业协会商会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通过评比达标表彰、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等问题;三是检验、检测、评估、认证、鉴定、公证等中介机构借用行政职能或行政资源垄断经营、强制服务、不合理收费等问题;四是水电气暖等公共事业单位、商业银行和交通物流、海运口岸等领域强制服务收费、不合理收费等问题;五是有关执法部门粗放执法、过度执法、以罚代管,以及以疫情防控名义随意罚款等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没有期限。向司法机构举报犯罪行为,提供犯罪行为的线索,不以机关的通报的时间和其他条件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永远在路上,没有终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控告。 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倡导性的义务,不需要附加条件。向司法机构举报犯罪行为,提供犯罪行为的线索,不以机关的通报的时间和其他条件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永远在路上,没有终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控告。 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倡导性的义务,不需要附加条件。向司法机构举报犯罪行为,提供犯罪行为的线索,不以机关的通报的时间和其他条件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永远在路上,没有终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控告。 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倡导性的义务,不需要附加条件。向司法机构举报犯罪行为,提供犯罪行为的线索,不以机关的通报的时间和其他条件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永远在路上,没有终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控告。 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倡导性的义务,不需要附加条件。向司法机构举报犯罪行为,提供犯罪行为的线索,不以机关的通报的时间和其他条件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永远在路上,没有终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控告。 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