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是信访举报,主要指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网络举报等。二是纪检机关监督执纪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如被审查人和其他涉案人员检举揭发的问题线索。三是巡视组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四是其他单位移交的问题线索,主要包括审计部门审计要情反映,以及其他行政、司法机关移交的问题线索等。一、线索处置四种处置方式是什么?1、谈话函询,包含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 2、初步核实3、暂存待查4、予以了结二、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和初步核实的区别1、谈话函询,是纪委常用的一种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也是纪检组织对党员干部可能存在的轻微问题抓早抓小、提醒帮助的手段。谈话函询包含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其中谈话是面对面的,函询则是书面的。两者可分别使用,也可叠加使用。2、初步核实是在立案前对问题线索进行初步了解、核实的活动。作为问题线索处置的重要方式和监督执纪的重要环节,其任务是了解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是否立案提供依据。三、案件查处流程1.案件检查室认为需要进行初步核实或审查的,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或《初步审查审批 表》;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初步核实或审查的案件线索,应当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或《委托初 步审查通知书》。2.《初步核实呈批表》或《初步审查审批表》呈分管领导审批,由分管领导报告,承办检查室组织实施初核;《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或《委托初步审查通知书》呈分管领导签发后,承办检查室负责下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并负责督办和催报结案。3.对批准初核或初步审查的案件线索,应填写《案件查处流程登记表》。4.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或审查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或审查情况报告,初核人员必须在该报告 上签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 信访举报、案件中发现、上级交办、监督检查中发现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九条 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或者退回机关补充侦查,属于管辖范围内的自行侦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审查案件,可以要求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2种观点: 一是信访举报,主要指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网络举报等。二是纪检机关监督执纪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如被审查人和其他涉案人员检举揭发的问题线索。三是巡视组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四是其他单位移交的问题线索,主要包括审计部门审计要情反映,以及其他行政、司法机关移交的问题线索等。一、线索处置四种处置方式是什么?1、谈话函询,包含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 2、初步核实3、暂存待查4、予以了结二、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和初步核实的区别1、谈话函询,是纪委常用的一种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也是纪检组织对党员干部可能存在的轻微问题抓早抓小、提醒帮助的手段。谈话函询包含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其中谈话是面对面的,函询则是书面的。两者可分别使用,也可叠加使用。2、初步核实是在立案前对问题线索进行初步了解、核实的活动。作为问题线索处置的重要方式和监督执纪的重要环节,其任务是了解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是否立案提供依据。三、案件查处流程1.案件检查室认为需要进行初步核实或审查的,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或《初步审查审批 表》;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初步核实或审查的案件线索,应当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或《委托初 步审查通知书》。2.《初步核实呈批表》或《初步审查审批表》呈分管领导审批,由分管领导报告,承办检查室组织实施初核;《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或《委托初步审查通知书》呈分管领导签发后,承办检查室负责下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并负责督办和催报结案。3.对批准初核或初步审查的案件线索,应填写《案件查处流程登记表》。4.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或审查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或审查情况报告,初核人员必须在该报告 上签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3种观点: 律师解析: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或者退回机关补充侦查,属于管辖范围内的自行侦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审查案件,可以要求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1种观点: 一、怎样查立案信息1、查立案信息的方式如下:(1)直接去立案庭查询。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若想查询案件,可以去的立案大厅的案件查询窗口查询案件进展;(2)直接打电话给法官,告诉他案件查询码,向他询问案件情况;(3)通过的官网查询案件。在案子成功立案后,一般会给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一个案号,双方当事人可通过给的立案号去的官网上查询案子的进展。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第三条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是人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在本院门户网站以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链接。有条件的人民可以通过手机、诉讼服务平台、电话语音系统、电子邮箱等辅助媒介,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主动推送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或者提供查询服务。二、去立案需要什么材料1、民事起诉状;2、当事人的身份证件;3、有关证据材料及证据材料的来源。
第2种观点: 知道案件号查询案件内容方法如下:1、可以上当地网站查询,登陆当地网站,按照步骤一步步输入案号、查询码、验证码等信息就可以查询案件状态。按照受理通知书上的操作就可以,自受理之日至结案文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之日止可查询信息,如果不知道当地的网站,可以直接上省一级查询;2、到人工或自助查询机查询,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到当地的找到人工的柜台,把案件的查询码告诉柜员,让柜员直接帮忙查询。或是到的自助查询机查询,根据自助查询机上的提示依次输入案件查询码;3、打服务电话12368查询或其他电话查询,直接拨打的服务电话12368,告知案件查询码就可以查询,或是拨打别的电话查询也可以;4、联系案件的法官或法官助理,可以联系受理这件案件的法官或者是法官的助理,直接告知案件的查询码,也可以直接查询到;5、微信查询如果开通了微信,也可以直接上微信查询,微信也可以查案件的具体进展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第八十三条 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第八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案件号查询案件的方法,具体如下:1、去网站查询。人民网站都有案件信息查询系统。该系统是在网上开设的案件信息查询平台,诉讼参与各方可以查询案件。按照《受理通知书》上的操作,按照步骤输入案号、查询码、验证码等信息就可以查询案件状态,如果不知道当地网站,可以上网查找,通常在省一级;2、去的服务大厅进行查询。可以持相关证件,直接到该庭申请即可查询,有专门的查询窗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刑事案件、刑事申诉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