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机关接到对有组织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开展统计、分析、研判工作,组织核查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这里的“应当”,表明这是对机关的义务性规定,即机关有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而不是可以受理,也可以不受理。应当明确的是,受理并进行登记是一项法定程序。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投案、以及移送案件的人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受理并进行登记,不能以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清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否已经查明等作为受理的条件。实践中有的地方出现的所谓“不破不立”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的。应当看到,机关如实地记载案件的来源、情况及处理结果,无论案件最终是否查清,对于反映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以及机关的工作量,都是有益的。即使存在报错案、报假案的情况,如实记载对于以后的调查也能起到证明作用。因此,无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口头还是书面形式进行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的,机关都应当认真对待。接受口头的报案、控告、举报的,机关应当注意尽量问清违法的时间、地点、方法、后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特征等有关情节;做好笔录,并经报案人、控告人或者举报人确认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或者举报人签名、盖章。接受书面的报案、控告或者举报的,无论是面交,还是邮寄,机关也都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只有这样,才能方便群众,有利于群众与违法行为作斗争,也有利于及时查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1此外,为了更好地规范机关执法活动,根据有关办案程序规定,对报案、控告、举报、投案、移送的治安案件属于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有关机关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同时,机关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也应当登记,出具接受证据清单,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录音、录像。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机关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机关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同时也保障了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控告。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都应该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四条机关接到对有组织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开展统计、分析、研判工作,组织核查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机关应当依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有组织犯罪线索收集和研判机制,分级分类进行处置
第3种观点: 群众发现或知悉暴力恐怖犯罪线索,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案或举报。举报途径包括前往当地机关、拨打110或通过书信向机关举报。法律分析群众发现或知悉暴力恐怖犯罪线索,采取的举报途径包括前往当地机关进行举报;拨打110进行举报;通过书信向机关举报。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案或举报。拓展延伸群众参与打击暴力恐怖犯罪的重要性群众参与打击暴力恐怖犯罪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在当今社会,暴力恐怖主义威胁日益严重,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应对。群众作为社会的基础单位,具有广泛的信息渠道和观察力,能够发现并且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群众举报不仅可以帮助打击犯罪行为,还可以预防潜在的恐怖袭击,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群众参与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有以下几个重要的方面。首先,群众举报可以提供宝贵的线索,帮助相关执法机构破案。群众作为社会的眼睛和耳朵,可以观察到一些可疑行为或异常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其次,群众的参与可以增强社会的安全意识和警惕性。通过广泛宣传和教育,提高群众对暴力恐怖主义的认识和了解,使其能够更好地识别和应对潜在的威胁。此外,群众参与打击暴力恐怖犯罪还可以加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团结。面对恐怖主义的威胁,全社会应当紧密团结在一起,共同应对挑战。群众的参与可以促进社会的团结和合作,形成抵御恐怖主义的强大力量。最后,群众参与打击暴力恐怖犯罪也是一种社会责任和义务。每个人都应当意识到自己的举报行为对社会的贡献,并积极参与其中。综上所述,群众参与打击暴力恐怖犯罪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应对暴力恐怖主义的威胁,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因此,我们应当鼓励并支持群众参与,共同构建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结语共同参与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是每个人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群众的举报不仅提供宝贵线索,还能增强社会的安全意识和团结力量。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应对暴力恐怖主义的威胁,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让我们鼓励并支持群众参与,共同构建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控告。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