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机关接到对有组织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开展统计、分析、研判工作,组织核查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这里的“应当”,表明这是对机关的义务性规定,即机关有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而不是可以受理,也可以不受理。应当明确的是,受理并进行登记是一项法定程序。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投案、以及移送案件的人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受理并进行登记,不能以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清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否已经查明等作为受理的条件。实践中有的地方出现的所谓“不破不立”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的。应当看到,机关如实地记载案件的来源、情况及处理结果,无论案件最终是否查清,对于反映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以及机关的工作量,都是有益的。即使存在报错案、报假案的情况,如实记载对于以后的调查也能起到证明作用。因此,无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口头还是书面形式进行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的,机关都应当认真对待。接受口头的报案、控告、举报的,机关应当注意尽量问清违法的时间、地点、方法、后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特征等有关情节;做好笔录,并经报案人、控告人或者举报人确认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或者举报人签名、盖章。接受书面的报案、控告或者举报的,无论是面交,还是邮寄,机关也都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只有这样,才能方便群众,有利于群众与违法行为作斗争,也有利于及时查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1此外,为了更好地规范机关执法活动,根据有关办案程序规定,对报案、控告、举报、投案、移送的治安案件属于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有关机关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同时,机关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也应当登记,出具接受证据清单,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录音、录像。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机关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机关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同时也保障了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控告。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都应该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四条机关接到对有组织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开展统计、分析、研判工作,组织核查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机关应当依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有组织犯罪线索收集和研判机制,分级分类进行处置
第3种观点: 群众发现或知悉暴力恐怖犯罪线索,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案或举报。举报途径包括前往当地机关、拨打110或通过书信向机关举报。法律分析群众发现或知悉暴力恐怖犯罪线索,采取的举报途径包括前往当地机关进行举报;拨打110进行举报;通过书信向机关举报。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案或举报。拓展延伸群众参与打击暴力恐怖犯罪的重要性群众参与打击暴力恐怖犯罪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在当今社会,暴力恐怖主义威胁日益严重,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应对。群众作为社会的基础单位,具有广泛的信息渠道和观察力,能够发现并且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群众举报不仅可以帮助打击犯罪行为,还可以预防潜在的恐怖袭击,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群众参与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有以下几个重要的方面。首先,群众举报可以提供宝贵的线索,帮助相关执法机构破案。群众作为社会的眼睛和耳朵,可以观察到一些可疑行为或异常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其次,群众的参与可以增强社会的安全意识和警惕性。通过广泛宣传和教育,提高群众对暴力恐怖主义的认识和了解,使其能够更好地识别和应对潜在的威胁。此外,群众参与打击暴力恐怖犯罪还可以加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团结。面对恐怖主义的威胁,全社会应当紧密团结在一起,共同应对挑战。群众的参与可以促进社会的团结和合作,形成抵御恐怖主义的强大力量。最后,群众参与打击暴力恐怖犯罪也是一种社会责任和义务。每个人都应当意识到自己的举报行为对社会的贡献,并积极参与其中。综上所述,群众参与打击暴力恐怖犯罪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应对暴力恐怖主义的威胁,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因此,我们应当鼓励并支持群众参与,共同构建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结语共同参与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是每个人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群众的举报不仅提供宝贵线索,还能增强社会的安全意识和团结力量。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应对暴力恐怖主义的威胁,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让我们鼓励并支持群众参与,共同构建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控告。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1种观点: 需要有违法的事实存在,需要有举报的书面材料、需要实名举报。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举报人员违法犯罪可以采用信函,短信或者亲自到以及纪检部门等方式进行举报。也可以电话或者互联网的方式进行举报。违法犯罪可以通过相关网站来进行投诉,向省厅督察总队举报反映时,举报人、控告人应将举报、控告的事项尽可能详细地向接电、接访人员反映,由接电、接访人员做好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交接访人员,并留下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以便开展调查、取证。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涉及犯罪的可以向监察委员会或者举报。暴力执法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造成被执行人轻伤以上伤情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有滥用职权的,构成滥用职权罪等。【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衍生问题:暴力犯罪是什么?一般所说的八种暴力犯罪是指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如果单纯从“犯罪记录”的字面来理解。那么如果没有经过判决的,不应该认为是“记录”。才是是否“犯罪”的唯一有权判断机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群众发现或知悉暴力恐怖犯罪线索采取的举报途径包括:(一)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二)通过信件向机关举报;(三)到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群众发现或知悉暴力恐怖犯罪线索,采取的举报途径包括:(一)拨打“110”举报;(二)通过信件举报;(三)亲自到机关进行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群众发现或知悉暴力恐怖犯罪线索采取的举报途径包括:(一)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二)通过信件向机关举报;(三)到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2种观点: 机关接到对有组织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开展统计、分析、研判工作,组织核查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这里的“应当”,表明这是对机关的义务性规定,即机关有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而不是可以受理,也可以不受理。应当明确的是,受理并进行登记是一项法定程序。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投案、以及移送案件的人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受理并进行登记,不能以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清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否已经查明等作为受理的条件。实践中有的地方出现的所谓“不破不立”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的。应当看到,机关如实地记载案件的来源、情况及处理结果,无论案件最终是否查清,对于反映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以及机关的工作量,都是有益的。即使存在报错案、报假案的情况,如实记载对于以后的调查也能起到证明作用。因此,无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口头还是书面形式进行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的,机关都应当认真对待。接受口头的报案、控告、举报的,机关应当注意尽量问清违法的时间、地点、方法、后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特征等有关情节;做好笔录,并经报案人、控告人或者举报人确认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或者举报人签名、盖章。接受书面的报案、控告或者举报的,无论是面交,还是邮寄,机关也都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只有这样,才能方便群众,有利于群众与违法行为作斗争,也有利于及时查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1此外,为了更好地规范机关执法活动,根据有关办案程序规定,对报案、控告、举报、投案、移送的治安案件属于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有关机关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同时,机关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也应当登记,出具接受证据清单,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录音、录像。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机关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机关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同时也保障了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控告。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都应该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四条机关接到对有组织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开展统计、分析、研判工作,组织核查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机关应当依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有组织犯罪线索收集和研判机制,分级分类进行处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群众发现或知悉暴力恐怖犯罪线索,采取的举报途径包括:(一)拨打“110”举报;(二)通过信件举报;(三)亲自到机关进行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群众发现或知悉暴力恐怖犯罪线索,采取的举报途径包括:(一)拨打“110”举报;(二)通过信件举报;(三)亲自到机关进行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线索包括:一是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活动的;二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的;三是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四是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五是购买、易燃易爆物品、杀伤性器具以及其他准备行为的;六是组织、运送、引带涉恐人员偷越国(边)境或转移藏匿,包庇、窝藏、帮助暴力恐怖人员等有关情况;七是其他涉嫌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的线索。法律依据:《暴力恐怖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一是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活动的;二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的;三是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四是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五是购买、易燃易爆物品、杀伤性器具以及其他准备行为的;六是组织、运送、引带涉恐人员偷越国(边)境或转移藏匿,包庇、窝藏、帮助暴力恐怖人员等有关情况;七是其他涉嫌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的线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 群众发现或知悉暴力恐怖犯罪线索,采取的举报途径主要有拨打110进行举报;前往当地机关进行举报;通过书信向机关举报。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案或举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控告。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有违法的事实存在,需要有举报的书面材料、需要实名举报。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举报人员违法犯罪可以采用信函,短信或者亲自到以及纪检部门等方式进行举报。也可以电话或者互联网的方式进行举报。违法犯罪可以通过相关网站来进行投诉,向省厅督察总队举报反映时,举报人、控告人应将举报、控告的事项尽可能详细地向接电、接访人员反映,由接电、接访人员做好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交接访人员,并留下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以便开展调查、取证。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涉及犯罪的可以向监察委员会或者举报。暴力执法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造成被执行人轻伤以上伤情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有滥用职权的,构成滥用职权罪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衍生问题:暴力犯罪是什么?一般所说的八种暴力犯罪是指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如果单纯从“犯罪记录”的字面来理解。那么如果没有经过判决的,不应该认为是“记录”。才是是否“犯罪”的唯一有权判断机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群众发现或知悉暴力恐怖犯罪线索采取的举报途径包括:(一)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二)通过信件向机关举报;(三)到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3种观点: 群众发现或知悉暴力恐怖犯罪线索,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案或举报。举报途径包括前往当地机关、拨打110或通过书信向机关举报。法律分析群众发现或知悉暴力恐怖犯罪线索,采取的举报途径包括前往当地机关进行举报;拨打110进行举报;通过书信向机关举报。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案或举报。拓展延伸群众参与打击暴力恐怖犯罪的重要性群众参与打击暴力恐怖犯罪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在当今社会,暴力恐怖主义威胁日益严重,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应对。群众作为社会的基础单位,具有广泛的信息渠道和观察力,能够发现并且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群众举报不仅可以帮助打击犯罪行为,还可以预防潜在的恐怖袭击,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群众参与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有以下几个重要的方面。首先,群众举报可以提供宝贵的线索,帮助相关执法机构破案。群众作为社会的眼睛和耳朵,可以观察到一些可疑行为或异常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其次,群众的参与可以增强社会的安全意识和警惕性。通过广泛宣传和教育,提高群众对暴力恐怖主义的认识和了解,使其能够更好地识别和应对潜在的威胁。此外,群众参与打击暴力恐怖犯罪还可以加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团结。面对恐怖主义的威胁,全社会应当紧密团结在一起,共同应对挑战。群众的参与可以促进社会的团结和合作,形成抵御恐怖主义的强大力量。最后,群众参与打击暴力恐怖犯罪也是一种社会责任和义务。每个人都应当意识到自己的举报行为对社会的贡献,并积极参与其中。综上所述,群众参与打击暴力恐怖犯罪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应对暴力恐怖主义的威胁,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因此,我们应当鼓励并支持群众参与,共同构建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结语共同参与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是每个人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群众的举报不仅提供宝贵线索,还能增强社会的安全意识和团结力量。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应对暴力恐怖主义的威胁,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让我们鼓励并支持群众参与,共同构建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控告。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1种观点: 线索包括:一是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活动的;二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的;三是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四是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五是购买、易燃易爆物品、杀伤性器具以及其他准备行为的;六是组织、运送、引带涉恐人员偷越国(边)境或转移藏匿,包庇、窝藏、帮助暴力恐怖人员等有关情况;七是其他涉嫌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的线索。一、资助恐怖活动罪追诉标准是怎么样的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二、领导罪既遂怎么处罚量刑1.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暴力恐怖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一是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活动的;二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的;三是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四是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五是购买、易燃易爆物品、杀伤性器具以及其他准备行为的;六是组织、运送、引带涉恐人员偷越国(边)境或转移藏匿,包庇、窝藏、帮助暴力恐怖人员等有关情况;七是其他涉嫌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的线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暴力犯罪案件中,常见的犯罪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殴打、刀伤、击、强奸、绑架、恐吓、敲诈勒索等。这些手段的共同特点是通过暴力或威胁来达到犯罪目的,构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需依法予以打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短期拘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是指短于一年的时间内的拘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三十七条 制造、贩卖、运输、储存毒品的,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第二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纵火罪、放火罪、爆炸罪,是指放火、纵火、爆炸,致使他人死亡、重伤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罪行。 第二款 殴打他人,致使他人轻伤、重伤、死亡的,依照轻伤、重伤、故意杀人罪从重、从轻处罚。 第三百六十一条 强奸、侮辱、猥亵妇女的,依法从严惩处。
第3种观点: 线索包括:一是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活动的;二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的;三是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四是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五是购买、易燃易爆物品、杀伤性器具以及其他准备行为的;六是组织、运送、引带涉恐人员偷越国(边)境或转移藏匿,包庇、窝藏、帮助暴力恐怖人员等有关情况;七是其他涉嫌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的线索。一、领导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1.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4.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5.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6.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7.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暴力恐怖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一是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活动的;二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的;三是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四是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五是购买、易燃易爆物品、杀伤性器具以及其他准备行为的;六是组织、运送、引带涉恐人员偷越国(边)境或转移藏匿,包庇、窝藏、帮助暴力恐怖人员等有关情况;七是其他涉嫌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的线索。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立案的机关机关或者人民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一百一十条 立案的材料来源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控告。 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各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指挥机构,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五十六条 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各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指挥机构,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人可以担任指挥长,也可以确定机关负责人或者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指挥长。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或者特别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的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的恐怖事件或者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由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挥。
第3种观点: 立案侦查是机关接到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受理后经领导批准,立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处的行为。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第2款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决定,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2、刑事案件应当由机关立案侦查,但直接立案侦查的除外。立案侦查案件主要是行政公职人员相关犯罪:第一类是案件,包括贪污、受贿等。第二类是渎职。第三类是公职人员侵犯他人合法人身权利或民主权利,第三类案件中,侵犯民主选举权利的人的身份很重要,如果是公职人员,则应当由立案侦查,但如果是非公职人员,则由机关立案侦查。一、相关知识1、立案侦查是机关接到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受理后经领导批准,立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处的行为。2、最高人民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直接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3、机关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同级人民移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写明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在司法实践中,对恐怖事件的立案侦查,应当由机关根据对现场的调查取证和对相关犯罪证据的认定情况来作出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则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否则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控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控告。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2种观点: 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任何单位和公民个人如果发现有人犯罪,或者发现了司法机关正在通缉的犯罪嫌疑人,都有权也有义务向机关、检察机关和告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或者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线索,我们称之为报案或者举报。报案和举报的方法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可以直接到司法机关报案,也可以采取打电话或者写信等方式,主要根据当时的情况而定。如果犯罪分子侵犯某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比如打了人,抢了东西或者偷了人家东西,那么被打的人或者被抢、被偷的人,更有权利告到司法机关,要求追究刑事责任,这称之为控告。司法机关在案件的管辖上有一些分工,但这并不影响接受公民的报案、举报和控告。就是说,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对于公民前来报案、举报和控告的,都应该接受。如果有的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也应当先接受下来后,再移送到主管机关处理,并且同时还要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但需要紧急处理的,司法机关也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比如一个公民发现了一个正被司法机关通缉的贪污犯,报案到机关,虽然贪污案件不属于机关管辖,但是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这个贪污犯就会逃跑掉,所以机关应该采取紧急措施,先把他抓起来,然后移交给检察机关。公民在报案的时候,可以自己去,也可以打电话或者写信,这里包括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到公民或者单位的报案后,不管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都要写成笔录,并给报案人读一下,以确认对不对。对记录确认无误后,报案的人要在上面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接受报案的工作人员还要向报案人说明一下,如果是诬告要负法律责任的。这主要是为了保证控告、举报的真实性,防止别有用心的人诬陷他人。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些出入,甚至是错告的,司法机关也不能认定是诬告。另外,司法机关还应该想方设法保护报案人、控告人、检举的人以及他们的亲属的安全,这一点非常重要。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其他情况的,比如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等,还有不愿意公开是自己报的案,只要他们提出来,甚至有时他们本人没有提出来,司法机关也有替他们保密的责任。因为现实生活中,许多报案人确实也是冒着被打击报复的危险,甚至是冒着生命危险来报案的,司法机关特别要注意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这更有利于保护群众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另外,还应该注意的是,不管哪一位公民,在报案的同时,都要保护好案件现场,其他旁观的群众,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也都有义务保护好现场,并且通知机关派人来进行勘查,如果我们不小心破坏了犯罪现场,将会给机关的勘验和取证带来麻烦,有时甚至会造成使犯罪分子逃脱法律追究的严重后果。所以每一个公民都有保护好犯罪现场的义务,自觉维护现场的秩序,比如该绕行的就应服从指挥绕行;不要随意穿越犯罪现场,更不应该随便拿取、搬运犯罪现场设施和物品;不要聚众围观,造成犯罪现场秩序不必要的混乱,以防止犯罪分子或者其他别有用心的人返回犯罪现场趁机进行破坏现场活动,企图达到掩盖犯罪的目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任何单位和公民个人如果发现有人犯罪,或者发现了司法机关正在通缉的犯罪嫌疑人,都有权也有义务向机关、检察机关和告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或者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线索,我们称之为报案或者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发现危害的行为和线索时,当事人可以拨打12339向机关提供相关线索。法律依据:《公民和组织举报危害行为线索奖励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公民和组织以书信、12339电话、面谈、网络等形式,向机关反映所知悉的危害的行为线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害的行为线索,是指下列行为线索:(一)《反间谍法》第三十所列间谍行为: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活动;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3.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4.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5.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发现危害的行为,可以拨打12339电话进行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七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的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的有关规定;(二)及时报告危害活动的线索;(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活动的证据;(四)为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五)向机关、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的行为,不得向危害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公民发现危害的行为或线索可以拨打12339进行举报。法律依据:《公民和组织举报危害行为线索奖励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公民和组织以书信、12339电话、面谈、网络等形式,向机关反映所知悉的危害的行为线索 。第三条第一款 本办法所称危害的行为线索,是指下列行为线索:(一)《反间谍法》第三十所列间谍行为: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活动;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3.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4.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5.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第1种观点: 1.未经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2.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3.未经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4.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5.定期向机关报告活动情况;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机关保存。恐怖活动犯罪的法律认定标准是什么?1、恐怖活动组织与其他犯罪组织最本质的区别。恐怖活动组织通过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制造社会恐慌,引发社会关注,以宣扬其所秉持的政治理念或者意识形态,进而达到其国家和民族的目的。2、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的,根据具体的分工或职责,构成相应的犯罪。“组织”,是指鼓动、唆使、召集人员建立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犯罪组织的行为。“领导”,是指指挥、决定、安排、组织恐怖活动组织行动的行为。“积极参加的”,是指主动、自愿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人员。“其他参加的”,是指除积极参加者以外的一般参加者,包括受他人鼓动、唆使、游说以及裹挟等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人员。3、非特定的人员为某特定及其犯罪提供帮助的,成立帮助恐怖活动罪。4、为实施恐怖活动做准备的,以准备恐怖活动罪论处。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是恐怖活动犯罪预备行为的正犯化,即将恐怖活动犯罪的准备行为规定为犯罪。5、制作和散发均属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行为方式,实施其中之一,即构成犯罪。6、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成立非法持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行政强制措施的手段有什么?(一)对人身自由的。法律通常应在下列情况下授予行政主体对人身自由的立即权:1、在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下,非管制不能避免对其本人的危险或对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2、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3、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的情形。对人身自由的方式在我国的立法中种类繁多,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二)对财物的各种处置。行政主体在行政强制措施领域对财物的处置表现为对所有权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各项处理。其具体表现为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和冻结,对财物的使用,对财物的处分,对财物使用的某种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人民和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对调查的恐怖活动嫌疑人规定的约束措施期限不超过三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五十三条 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一)未经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三)未经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五)定期向机关报告活动情况;(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机关保存。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采取前两款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突发事件举报制度的具体有以下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权向上级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群众发现或知悉暴力恐怖犯罪线索采取的举报途径包括:(一)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二)通过信件向机关举报;(三)到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突发事件举报制度的具体有以下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权向上级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2种观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1种观点: 机关在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时,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嫌疑人的危险程度责令其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1、未经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2、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3、未经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4、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5、定期向机关报告活动情况;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机关保存。恐怖活动组织是指几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1、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即为恐怖主义组织。2、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为。3、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实行跨部门、跨地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综上所述,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采取前述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果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应当及时解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五十三条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1、未经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2、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3、未经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4、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5、定期向机关报告活动情况;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机关保存。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采取前两款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未经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2、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3、未经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4、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5、定期向机关报告活动情况;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机关保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五十三条 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一)未经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三)未经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五)定期向机关报告活动情况;(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机关保存。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采取前两款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未经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未经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定期向机关报告活动情况;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机关保存。补充说明: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采取前两款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五十条 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嫌疑人员进行盘问、检查、传唤,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虹膜图像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并留存其签名。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通知了解有关情况的人员到机关或者其他地点接受询问。第五十一条 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第五十二条 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1种观点: 机关接到对有组织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开展统计、分析、研判工作,组织核查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这里的“应当”,表明这是对机关的义务性规定,即机关有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而不是可以受理,也可以不受理。应当明确的是,受理并进行登记是一项法定程序。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投案、以及移送案件的人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受理并进行登记,不能以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清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否已经查明等作为受理的条件。实践中有的地方出现的所谓“不破不立”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的。应当看到,机关如实地记载案件的来源、情况及处理结果,无论案件最终是否查清,对于反映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以及机关的工作量,都是有益的。即使存在报错案、报假案的情况,如实记载对于以后的调查也能起到证明作用。因此,无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口头还是书面形式进行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的,机关都应当认真对待。接受口头的报案、控告、举报的,机关应当注意尽量问清违法的时间、地点、方法、后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特征等有关情节;做好笔录,并经报案人、控告人或者举报人确认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或者举报人签名、盖章。接受书面的报案、控告或者举报的,无论是面交,还是邮寄,机关也都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只有这样,才能方便群众,有利于群众与违法行为作斗争,也有利于及时查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1此外,为了更好地规范机关执法活动,根据有关办案程序规定,对报案、控告、举报、投案、移送的治安案件属于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有关机关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同时,机关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也应当登记,出具接受证据清单,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录音、录像。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机关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机关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同时也保障了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控告。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都应该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四条机关接到对有组织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开展统计、分析、研判工作,组织核查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机关应当依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有组织犯罪线索收集和研判机制,分级分类进行处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一般情况下,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3种观点: 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材料应迅速审查,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责立案,无犯罪事实或轻微不立案,并通知控告人。报案可书面或口头提出,记录并签名确认。控告人需了解诬告责任,但只要不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有出入或错告,也要与诬告区分。保障报案人及其亲属安全,保守秘密。法律分析一、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材料应当如何处理1、(1)机关对于控告和举报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2)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二、报案、控告、举报的注意事项1、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2、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3、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结语机关应迅速审查报案、控告和举报材料,根据管辖范围判断是否立案。如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立案;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事实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不立案,并告知原因。报案、控告、举报可书面或口头提出,工作人员应记录并经确认后签名。控告人、举报人应被告知诬告的法律责任,但只要不涉及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有出入或错告,也应与诬告区分。机关应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如需保密,应予以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机关及其人民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1种观点: 1.未经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2.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3.未经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4.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5.定期向机关报告活动情况;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机关保存。恐怖活动犯罪的法律认定标准是什么?1、恐怖活动组织与其他犯罪组织最本质的区别。恐怖活动组织通过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制造社会恐慌,引发社会关注,以宣扬其所秉持的政治理念或者意识形态,进而达到其国家和民族的目的。2、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的,根据具体的分工或职责,构成相应的犯罪。“组织”,是指鼓动、唆使、召集人员建立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犯罪组织的行为。“领导”,是指指挥、决定、安排、组织恐怖活动组织行动的行为。“积极参加的”,是指主动、自愿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人员。“其他参加的”,是指除积极参加者以外的一般参加者,包括受他人鼓动、唆使、游说以及裹挟等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人员。3、非特定的人员为某特定及其犯罪提供帮助的,成立帮助恐怖活动罪。4、为实施恐怖活动做准备的,以准备恐怖活动罪论处。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是恐怖活动犯罪预备行为的正犯化,即将恐怖活动犯罪的准备行为规定为犯罪。5、制作和散发均属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行为方式,实施其中之一,即构成犯罪。6、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成立非法持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行政强制措施的手段有什么?(一)对人身自由的。法律通常应在下列情况下授予行政主体对人身自由的立即权:1、在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下,非管制不能避免对其本人的危险或对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2、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3、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的情形。对人身自由的方式在我国的立法中种类繁多,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二)对财物的各种处置。行政主体在行政强制措施领域对财物的处置表现为对所有权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各项处理。其具体表现为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和冻结,对财物的使用,对财物的处分,对财物使用的某种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人民和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对调查的恐怖活动嫌疑人规定的约束主要有: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技术侦查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第一百五十条 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线索包括:一是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活动的;二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的;三是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四是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五是购买、易燃易爆物品、杀伤性器具以及其他准备行为的;六是组织、运送、引带涉恐人员偷越国(边)境或转移藏匿,包庇、窝藏、帮助暴力恐怖人员等有关情况;七是其他涉嫌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的线索。法律依据:《暴力恐怖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一是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活动的;二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的;三是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四是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五是购买、易燃易爆物品、杀伤性器具以及其他准备行为的;六是组织、运送、引带涉恐人员偷越国(边)境或转移藏匿,包庇、窝藏、帮助暴力恐怖人员等有关情况;七是其他涉嫌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的线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暴力违法犯罪线索包括以下这些:策划或实施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的行动性线索;组织领导参与,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窝藏暴恐分子;非法购买爆炸物品、制爆原材料、及管制刀具;组织纠集他人,宣扬散布宗教极端思想;制作销售传播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思想的物品;以投毒、纵火、砍杀等方式实施个人极端犯罪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行为是犯罪。凡是不满14周岁的人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不构成犯罪,没有犯罪记录。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其他行为也不构成犯罪,没有犯罪记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三十【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3种观点: 线索包括:一是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活动的;二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的;三是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四是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五是购买、易燃易爆物品、杀伤性器具以及其他准备行为的;六是组织、运送、引带涉恐人员偷越国(边)境或转移藏匿,包庇、窝藏、帮助暴力恐怖人员等有关情况;七是其他涉嫌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的线索。一、资助恐怖活动罪追诉标准是怎么样的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二、领导罪既遂怎么处罚量刑1.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暴力恐怖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一是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活动的;二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的;三是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四是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五是购买、易燃易爆物品、杀伤性器具以及其他准备行为的;六是组织、运送、引带涉恐人员偷越国(边)境或转移藏匿,包庇、窝藏、帮助暴力恐怖人员等有关情况;七是其他涉嫌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的线索。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对调查的恐怖活动嫌疑人规定的约束措施期限不超过三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五十三条 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一)未经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三)未经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五)定期向机关报告活动情况;(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机关保存。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采取前两款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有违法的事实存在,需要有举报的书面材料、需要实名举报。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举报人员违法犯罪可以采用信函,短信或者亲自到以及纪检部门等方式进行举报。也可以电话或者互联网的方式进行举报。违法犯罪可以通过相关网站来进行投诉,向省厅督察总队举报反映时,举报人、控告人应将举报、控告的事项尽可能详细地向接电、接访人员反映,由接电、接访人员做好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交接访人员,并留下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以便开展调查、取证。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涉及犯罪的可以向监察委员会或者举报。暴力执法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造成被执行人轻伤以上伤情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有滥用职权的,构成滥用职权罪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衍生问题:暴力犯罪是什么?一般所说的八种暴力犯罪是指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如果单纯从“犯罪记录”的字面来理解。那么如果没有经过判决的,不应该认为是“记录”。才是是否“犯罪”的唯一有权判断机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群众发现或知悉暴力恐怖犯罪线索,采取的举报途径包括:(一)拨打“110”举报;(二)通过信件举报;(三)亲自到机关进行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3种观点: 需要有违法的事实存在,需要有举报的书面材料、需要实名举报。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举报人员违法犯罪可以采用信函,短信或者亲自到以及纪检部门等方式进行举报。也可以电话或者互联网的方式进行举报。违法犯罪可以通过相关网站来进行投诉,向省厅督察总队举报反映时,举报人、控告人应将举报、控告的事项尽可能详细地向接电、接访人员反映,由接电、接访人员做好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交接访人员,并留下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以便开展调查、取证。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涉及犯罪的可以向监察委员会或者举报。暴力执法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造成被执行人轻伤以上伤情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有滥用职权的,构成滥用职权罪等。【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衍生问题:暴力犯罪是什么?一般所说的八种暴力犯罪是指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如果单纯从“犯罪记录”的字面来理解。那么如果没有经过判决的,不应该认为是“记录”。才是是否“犯罪”的唯一有权判断机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线索包括:一是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活动的;二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的;三是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四是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五是购买、易燃易爆物品、杀伤性器具以及其他准备行为的;六是组织、运送、引带涉恐人员偷越国(边)境或转移藏匿,包庇、窝藏、帮助暴力恐怖人员等有关情况;七是其他涉嫌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的线索。法律依据:《暴力恐怖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一是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活动的;二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的;三是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四是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五是购买、易燃易爆物品、杀伤性器具以及其他准备行为的;六是组织、运送、引带涉恐人员偷越国(边)境或转移藏匿,包庇、窝藏、帮助暴力恐怖人员等有关情况;七是其他涉嫌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的线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暴力犯罪案件中,常见的犯罪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殴打、刀伤、击、强奸、绑架、恐吓、敲诈勒索等。这些手段的共同特点是通过暴力或威胁来达到犯罪目的,构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需依法予以打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短期拘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是指短于一年的时间内的拘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三十七条 制造、贩卖、运输、储存毒品的,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第二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纵火罪、放火罪、爆炸罪,是指放火、纵火、爆炸,致使他人死亡、重伤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罪行。 第二款 殴打他人,致使他人轻伤、重伤、死亡的,依照轻伤、重伤、故意杀人罪从重、从轻处罚。 第三百六十一条 强奸、侮辱、猥亵妇女的,依法从严惩处。
第3种观点: 线索包括:一是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活动的;二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的;三是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四是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五是购买、易燃易爆物品、杀伤性器具以及其他准备行为的;六是组织、运送、引带涉恐人员偷越国(边)境或转移藏匿,包庇、窝藏、帮助暴力恐怖人员等有关情况;七是其他涉嫌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的线索。一、领导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1.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4.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5.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6.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7.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暴力恐怖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一是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活动的;二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的;三是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四是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五是购买、易燃易爆物品、杀伤性器具以及其他准备行为的;六是组织、运送、引带涉恐人员偷越国(边)境或转移藏匿,包庇、窝藏、帮助暴力恐怖人员等有关情况;七是其他涉嫌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的线索。
第1种观点: 是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监察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一、监察留置的场所留置场所主要分两类:一种是原来纪委办理党员违纪案件审查使用的“两规”场所,现在继续作为留置场所使用,管理主体是监委的案件管理室,并借助各方力量。比如,省一级留置场所借助力量,市县一级留置场所借助力量。监委的设置是国家和省市县四级。县一级以下如乡、镇、街道没有监察委,我们采取的办法是,县级以下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可以放到市一级的留置场所留置。第二种是把机关管理的看守所部分设施进行改造,开辟成留置专区。留置专区的管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它的性质是留置性质,而不是司法强制措施的性质。由看守所改造的留置专区,实际上是管,但调查人员是监委人员,监委的案管室也参与管理。二、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能有哪些(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4)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5)法律、行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行政监察机关拥有监察、调察权和建议权、处分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2种观点: 机关接到对有组织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开展统计、分析、研判工作,组织核查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这里的“应当”,表明这是对机关的义务性规定,即机关有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而不是可以受理,也可以不受理。应当明确的是,受理并进行登记是一项法定程序。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投案、以及移送案件的人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受理并进行登记,不能以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清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否已经查明等作为受理的条件。实践中有的地方出现的所谓“不破不立”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的。应当看到,机关如实地记载案件的来源、情况及处理结果,无论案件最终是否查清,对于反映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以及机关的工作量,都是有益的。即使存在报错案、报假案的情况,如实记载对于以后的调查也能起到证明作用。因此,无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口头还是书面形式进行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的,机关都应当认真对待。接受口头的报案、控告、举报的,机关应当注意尽量问清违法的时间、地点、方法、后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特征等有关情节;做好笔录,并经报案人、控告人或者举报人确认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或者举报人签名、盖章。接受书面的报案、控告或者举报的,无论是面交,还是邮寄,机关也都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只有这样,才能方便群众,有利于群众与违法行为作斗争,也有利于及时查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1此外,为了更好地规范机关执法活动,根据有关办案程序规定,对报案、控告、举报、投案、移送的治安案件属于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有关机关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同时,机关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也应当登记,出具接受证据清单,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录音、录像。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机关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机关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同时也保障了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控告。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都应该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四条机关接到对有组织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开展统计、分析、研判工作,组织核查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机关应当依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有组织犯罪线索收集和研判机制,分级分类进行处置
第3种观点: 监察机关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报案或者举报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一、刑事案件报案的处理: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2、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控告。3、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4、犯罪人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以上就是对于该问题的全部回答了,您了解了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任何单位和公民个人如果发现有人犯罪,或者发现了司法机关正在通缉的犯罪嫌疑人,都有权也有义务向机关、检察机关和告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或者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线索,我们称之为报案或者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发现了犯罪,应该向机关、检察机关和案、举报和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控告。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任何单位和公民个人如果发现有人犯罪,或者发现了司法机关正在通缉的犯罪嫌疑人,都有权也有义务向机关、检察机关和告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或者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线索,我们称之为报案或者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第1种观点: 机关接到对有组织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开展统计、分析、研判工作,组织核查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这里的“应当”,表明这是对机关的义务性规定,即机关有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而不是可以受理,也可以不受理。应当明确的是,受理并进行登记是一项法定程序。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投案、以及移送案件的人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受理并进行登记,不能以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清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否已经查明等作为受理的条件。实践中有的地方出现的所谓“不破不立”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的。应当看到,机关如实地记载案件的来源、情况及处理结果,无论案件最终是否查清,对于反映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以及机关的工作量,都是有益的。即使存在报错案、报假案的情况,如实记载对于以后的调查也能起到证明作用。因此,无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口头还是书面形式进行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的,机关都应当认真对待。接受口头的报案、控告、举报的,机关应当注意尽量问清违法的时间、地点、方法、后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特征等有关情节;做好笔录,并经报案人、控告人或者举报人确认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或者举报人签名、盖章。接受书面的报案、控告或者举报的,无论是面交,还是邮寄,机关也都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只有这样,才能方便群众,有利于群众与违法行为作斗争,也有利于及时查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1此外,为了更好地规范机关执法活动,根据有关办案程序规定,对报案、控告、举报、投案、移送的治安案件属于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有关机关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同时,机关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也应当登记,出具接受证据清单,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录音、录像。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机关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机关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同时也保障了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控告。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都应该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四条机关接到对有组织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开展统计、分析、研判工作,组织核查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机关应当依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有组织犯罪线索收集和研判机制,分级分类进行处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 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处理方式为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进行经济侦查期间,如果符合条件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等的强制措施。立案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机关决定立案侦查以后,可视案情需要决定什么时间抓人,这没有具体时间规定,一般情况下,案件立案侦查工作开始时,犯罪嫌疑人已经在看守所了。抓到人后先刑拘,30天内转捕。如若经侦大队立案但没有抓人,有三种途径可以解决:1.向派出所提出复议。2.向提起诉讼。3.向上级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反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控告。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 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1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使用暴力、恐吓手段,散布恐怖气氛,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对于恐怖事件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定义。其中,恐怖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恐怖事件需要是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过的,不能是一种虚构的假象或者传闻。其次,恐怖事件必须使用暴力、恐吓等手段,通过对人身、财产、社会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攻击,实现其破坏社会秩序的目的。最后,恐怖事件必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了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影响。恐怖事件作为一种特殊的安全事件,与其他一些普通的刑事案件或者治安事件有所不同。恐怖事件具有极强的危害性和反复性,往往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损失和影响。因此,在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方面,有必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如何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有效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行为?为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立足于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将治理手段和应急机制兼备,具体措施包括完善反恐怖主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反恐怖主义工作体系,强化边境管控和信息安全,防范恐怖融资和涉恐团伙犯罪等方面。恐怖主义是一种全球性的威胁,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去应对和解决。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重要的是要依法治理,加强预防和应急措施,并且通过多方联合合作加强国际反恐合作,共同应对这一威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四条 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使用暴力、恐吓手段,散布恐怖气氛,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行为对象可以是本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为目的的犯罪组织。近年来,受西方暴力、凶杀影片和封建行帮、江湖义气思潮的影响,恐怖犯罪活动在我国有所抬头。一些犯罪分子拉帮给伙、歃血为盟,称霸一方,制造杀人、爆炸、绑架事件,便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人们经常处于一种没有安全感的心理状态,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 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以金钱或者其他物质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法律客观:《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3种观点: 所谓,是指三人以上,包括三人,基于政治、报复社会等动机,共同进行恐怖犯罪活动,以恐吓、要挟公众、社会、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下列人员,应当立案追究:1、恐怖活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2、积极参加的3、其他参加的法律依据:《反恐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本罪是指以进行恐怖活动为目的,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活动的行为。本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刑法》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1种观点: 1.未经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2.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3.未经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4.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5.定期向机关报告活动情况;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机关保存。恐怖活动犯罪的法律认定标准是什么?1、恐怖活动组织与其他犯罪组织最本质的区别。恐怖活动组织通过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制造社会恐慌,引发社会关注,以宣扬其所秉持的政治理念或者意识形态,进而达到其国家和民族的目的。2、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的,根据具体的分工或职责,构成相应的犯罪。“组织”,是指鼓动、唆使、召集人员建立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犯罪组织的行为。“领导”,是指指挥、决定、安排、组织恐怖活动组织行动的行为。“积极参加的”,是指主动、自愿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人员。“其他参加的”,是指除积极参加者以外的一般参加者,包括受他人鼓动、唆使、游说以及裹挟等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人员。3、非特定的人员为某特定及其犯罪提供帮助的,成立帮助恐怖活动罪。4、为实施恐怖活动做准备的,以准备恐怖活动罪论处。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是恐怖活动犯罪预备行为的正犯化,即将恐怖活动犯罪的准备行为规定为犯罪。5、制作和散发均属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行为方式,实施其中之一,即构成犯罪。6、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成立非法持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行政强制措施的手段有什么?(一)对人身自由的。法律通常应在下列情况下授予行政主体对人身自由的立即权:1、在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下,非管制不能避免对其本人的危险或对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2、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3、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的情形。对人身自由的方式在我国的立法中种类繁多,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二)对财物的各种处置。行政主体在行政强制措施领域对财物的处置表现为对所有权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各项处理。其具体表现为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和冻结,对财物的使用,对财物的处分,对财物使用的某种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人民和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2种观点: 机关在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时,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嫌疑人的危险程度责令其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1、未经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2、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3、未经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4、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5、定期向机关报告活动情况;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机关保存。恐怖活动组织是指几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1、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即为恐怖主义组织。2、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为。3、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实行跨部门、跨地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综上所述,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采取前述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果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应当及时解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五十三条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1、未经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2、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3、未经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4、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5、定期向机关报告活动情况;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机关保存。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采取前两款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未经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未经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定期向机关报告活动情况;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机关保存。补充说明: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采取前两款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五十条 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嫌疑人员进行盘问、检查、传唤,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虹膜图像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并留存其签名。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通知了解有关情况的人员到机关或者其他地点接受询问。第五十一条 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第五十二条 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1种观点: 1.未经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2.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3.未经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4.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5.定期向机关报告活动情况;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机关保存。恐怖活动犯罪的法律认定标准是什么?1、恐怖活动组织与其他犯罪组织最本质的区别。恐怖活动组织通过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制造社会恐慌,引发社会关注,以宣扬其所秉持的政治理念或者意识形态,进而达到其国家和民族的目的。2、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的,根据具体的分工或职责,构成相应的犯罪。“组织”,是指鼓动、唆使、召集人员建立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犯罪组织的行为。“领导”,是指指挥、决定、安排、组织恐怖活动组织行动的行为。“积极参加的”,是指主动、自愿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人员。“其他参加的”,是指除积极参加者以外的一般参加者,包括受他人鼓动、唆使、游说以及裹挟等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人员。3、非特定的人员为某特定及其犯罪提供帮助的,成立帮助恐怖活动罪。4、为实施恐怖活动做准备的,以准备恐怖活动罪论处。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是恐怖活动犯罪预备行为的正犯化,即将恐怖活动犯罪的准备行为规定为犯罪。5、制作和散发均属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行为方式,实施其中之一,即构成犯罪。6、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成立非法持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行政强制措施的手段有什么?(一)对人身自由的。法律通常应在下列情况下授予行政主体对人身自由的立即权:1、在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下,非管制不能避免对其本人的危险或对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2、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3、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的情形。对人身自由的方式在我国的立法中种类繁多,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二)对财物的各种处置。行政主体在行政强制措施领域对财物的处置表现为对所有权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各项处理。其具体表现为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和冻结,对财物的使用,对财物的处分,对财物使用的某种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人民和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对调查的恐怖活动嫌疑人规定的约束措施期限不超过三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五十三条 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一)未经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三)未经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五)定期向机关报告活动情况;(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机关保存。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采取前两款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3种观点: 机关在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收集相关信息。判断题的答案是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机关在执法工作中涉及重大案件、重大情况或者重大疑难问题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收集情报信息和技术数据,并可以向有关单位请求法律援助。因此,机关在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时,如果需要相关单位提供信息协助调查,是有权向这些单位收集相关信息的。需要注意的是,机关在调取他人信息时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此外,机关在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时也要符合法定程序,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机关如何避免滥用信息调取权力?机关作为执法机构,在执行职务时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防止滥用信息调取权力。具体而言,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 依法行使权力。机关在调取他人信息时,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确保执法行为合法。2. 程序规范、文书齐备。机关在调取他人信息时,应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留相关调取信息的文录,并告知被调取单位和个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 做好信息保密工作。机关在调取他人信息后,不得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泄露给未授权的第三方,保护信息安全。4. 掌握技术标准和方法。机关应该在信息技术使用和掌握方面做到专业化,提高信息处理和分析的能力和水平,避免错误或误判。总之,机关在调取他人信息时要依法依规,防止滥用权力,保护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机关在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收集相关信息,但需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避免滥用信息调取权力。机关应该根据法定程序进行调取,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并掌握信息技术标准和方法,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 特种行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机关的审查、监督工作,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材料及相关情况的说明,并接受机关的检查;对于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应当及时报告机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突发事件举报制度的具体有以下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权向上级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1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使用暴力、恐吓手段,散布恐怖气氛,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对于恐怖事件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定义。其中,恐怖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恐怖事件需要是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过的,不能是一种虚构的假象或者传闻。其次,恐怖事件必须使用暴力、恐吓等手段,通过对人身、财产、社会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攻击,实现其破坏社会秩序的目的。最后,恐怖事件必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了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影响。恐怖事件作为一种特殊的安全事件,与其他一些普通的刑事案件或者治安事件有所不同。恐怖事件具有极强的危害性和反复性,往往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损失和影响。因此,在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方面,有必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如何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有效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行为?为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立足于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将治理手段和应急机制兼备,具体措施包括完善反恐怖主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反恐怖主义工作体系,强化边境管控和信息安全,防范恐怖融资和涉恐团伙犯罪等方面。恐怖主义是一种全球性的威胁,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去应对和解决。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重要的是要依法治理,加强预防和应急措施,并且通过多方联合合作加强国际反恐合作,共同应对这一威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四条 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使用暴力、恐吓手段,散布恐怖气氛,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行为对象可以是本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为目的的犯罪组织。近年来,受西方暴力、凶杀影片和封建行帮、江湖义气思潮的影响,恐怖犯罪活动在我国有所抬头。一些犯罪分子拉帮给伙、歃血为盟,称霸一方,制造杀人、爆炸、绑架事件,便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人们经常处于一种没有安全感的心理状态,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 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以金钱或者其他物质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法律客观:《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3种观点: 所谓,是指三人以上,包括三人,基于政治、报复社会等动机,共同进行恐怖犯罪活动,以恐吓、要挟公众、社会、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下列人员,应当立案追究:1、恐怖活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2、积极参加的3、其他参加的法律依据:《反恐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本罪是指以进行恐怖活动为目的,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活动的行为。本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刑法》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1种观点: 1.未经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2.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3.未经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4.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5.定期向机关报告活动情况;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机关保存。恐怖活动犯罪的法律认定标准是什么?1、恐怖活动组织与其他犯罪组织最本质的区别。恐怖活动组织通过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制造社会恐慌,引发社会关注,以宣扬其所秉持的政治理念或者意识形态,进而达到其国家和民族的目的。2、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的,根据具体的分工或职责,构成相应的犯罪。“组织”,是指鼓动、唆使、召集人员建立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犯罪组织的行为。“领导”,是指指挥、决定、安排、组织恐怖活动组织行动的行为。“积极参加的”,是指主动、自愿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人员。“其他参加的”,是指除积极参加者以外的一般参加者,包括受他人鼓动、唆使、游说以及裹挟等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人员。3、非特定的人员为某特定及其犯罪提供帮助的,成立帮助恐怖活动罪。4、为实施恐怖活动做准备的,以准备恐怖活动罪论处。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是恐怖活动犯罪预备行为的正犯化,即将恐怖活动犯罪的准备行为规定为犯罪。5、制作和散发均属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行为方式,实施其中之一,即构成犯罪。6、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成立非法持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行政强制措施的手段有什么?(一)对人身自由的。法律通常应在下列情况下授予行政主体对人身自由的立即权:1、在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下,非管制不能避免对其本人的危险或对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2、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3、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的情形。对人身自由的方式在我国的立法中种类繁多,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二)对财物的各种处置。行政主体在行政强制措施领域对财物的处置表现为对所有权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各项处理。其具体表现为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和冻结,对财物的使用,对财物的处分,对财物使用的某种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人民和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未经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未经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定期向机关报告活动情况;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机关保存。补充说明: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采取前两款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五十条 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嫌疑人员进行盘问、检查、传唤,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虹膜图像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并留存其签名。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通知了解有关情况的人员到机关或者其他地点接受询问。第五十一条 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第五十二条 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对调查的恐怖活动嫌疑人规定的约束主要有: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技术侦查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第一百五十条 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发现了犯罪,应该向机关、检察机关和案、举报和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控告。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任何单位和公民个人如果发现有人犯罪,或者发现了司法机关正在通缉的犯罪嫌疑人,都有权也有义务向机关、检察机关和告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或者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线索,我们称之为报案或者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控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控告。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